百家樂-【名家專欄】百家樂預測州立法機構有權裁決爭議選票

在11月3日之前的幾周,美國工資總統選舉人投了票。大多半州的效果是明確的百家樂贏錢公式
百家樂預測在六個州,效果還不清晰,也弗成能很快搞清晰。絕管媒體全力疏忽,但投票背規的證據仍在賡續增長。目前有可托的報導說,賓夕法尼亞州以及喬治亞州的選票累計模式註解,這兩個州的民間效果是編造的。
百家樂技巧正如我曩昔所詮釋的那樣,聯邦執法以及《憲法》都給予有爭議的州的立法機構處置這類環境的掃數義務。然而,迄今為止,立法者沒有承當起這一義務。是以,他們會招來如許的傷害:他們的州可能會選出一個他們的選平易近所謝絕的總統候選人。
為什么立法者對此無動于衷?
一些州的理由是,州執法規則總統選舉人必需由選平易近選出。但立法者認為,由于州長分歧作,立法機構不克不及召散會議,不克不及經由過程執法要求從新選舉,也不克不及本人選擇總統選舉人。
這一態度在道德上是過錯的,由於它勉勵改動選舉。此外,還違背了聯邦執法的精力。《美公法典》第3章第2節規則,當州選舉未能發生得勝者時,“可在隨后的一天按照該州立法機構可能指示的方式指定選舉人”。
立法機構不克不及采取舉措的說法也與最高法院恆久以來建立的先例相矛盾。這些先例被認為,州立法機構可以隨時選擇本州的總統選舉人,而無需州長批準。
《憲法》第二條第一款第2項規則,“各州應以其立法機構所指示的方式錄用多少選舉人”,最高法院以“這類方式”作出盡量普遍的詮釋。
例如,在1952年的雷訴布萊爾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各州立法機構有權約束選舉人,可以要求他們事前允諾,將票投給哪一個候選人。在2020年齊亞法洛訴華盛頓案中,最高法院走得更遙,裁定州立法機構的權利包含,在立法機構選出選舉人后,規則他們若何投票。
這兩起案件在很大水平上依靠于狀師們所謂的“理論詮釋”,即多年來的現實政治理論。上述兩個案件還進一步大批地、反復地依靠最高法院選舉團最緊張的案件:1892年麥克弗森訴布萊克爾案。
麥克弗森案的因由是,密歇根州的立法機構——就像本日的緬因州以及內布拉斯加州的立法機構同樣——決定讓人平易近按區域投票選舉總統候選人。一名候選人提告狀訟,宣稱只有大範圍的選舉是憲法許可的。
最高法院在首席大法官梅爾歐博百家樂維爾‧富勒撰寫的看法書中,一致支撐密歇根州立法機構的選區劃分企圖。與最高法院隨后的選舉團案同樣,麥克弗森案也特別很是器重汗青先例:法院的看法包含對共以及國初期總統選舉的周全考察。該看法誇大了州立法機構對該州總統選舉人的權利幾近是無窮的。如下是麥克弗森案裁決的要點:
● 州當局選擇總統選舉人的權利并不是來自于它本人的執法或者憲法,而是間接來自于《美國憲法》。用當代司法說話來說,在選擇總統選舉人的進程中,州當局執行的是“聯邦本能機能”。
● 每個州都有本人的選舉要領。但憲律例定了必需做出選擇切實其實切機構。憲法指定州立法機構為該機構——並且只指定州立法機構。法院將這類環境與由眾議院來選舉總統相比較:每個州作為一個單元投票,但經由過程憲法指定的機構投票。
● 州立法機構節制選舉人選擇的權利是“不受限定的”,字典里奉告咱們“不受限定的”意思是“無前提的”或者“盡對的”。
● 該概念反復申明,在這類環境下,憲法對州立法機構的指定并不包含州長在簽署以及反對法案方面的權利。它只指州代表大會。正如州立法機構那時在沒有州長介入的環境下選擇美國參議員同樣,州立法機構也節制著總統選舉進程。
● 誠然,最高法院的汗青案例註解,立法者可以選擇經由過程州長簽署或者反對的平凡立法來規范選舉人的選擇。但他們也能夠經由過程簡略的抉擇在沒有州長的環境下采取舉措。例如,我在進一步的研究中相識到,在1788年,馬薩諸塞州的立法機構采用抉擇的方式,許可人平易近提名選舉人,由立法機構在被提名人中遴選。而在1800年,馬薩諸塞州的立法機構本人承當了錄用選舉人的掃數權利,也是經由過程簡略的抉擇。
在對麥克弗森案作出裁決之前,參議院頒發了一份關于錄用總統選舉人的講演。首席大法官富勒的看法采用了講演中的樞紐性說話。內容以下:
“這些選舉人的錄用盡對以及齊全由幾個州的立法機構擔任。他們可以由立法機構選出,也能夠由立法機構規則由該州人平易近選出……這項權利是美國憲法給予各州立法機構的,它不克不及被褫奪,也不克不及被州憲法點竄,就像他們選舉美國參議員的權利同樣。任何法令或者州憲法的條目對人平易近選擇選舉人作出何種規則,立法機構無疑有權在任何時辰規复這一權利,由於這一權利既不克不及被褫奪,也不克不及被拋卻。”
百家樂玩法這一措辭有一個局限。依據憲法的同日條目,國會指定11月第一個禮拜一之后的第一個禮拜二為總統選舉人的日子。以是,州議會不太可能推翻一州選平易近的意愿,在以后的時間選擇選舉人。
然則,國會也熟悉到,當州投票沒有發生明確的效果時,那么,用最高法院的話來說,“立法機構在任何時辰規复權利的權力是毫無疑難的,由於它既不克不及被褫奪,也不克不及被拋卻。”
一句話,若是一個州的總統選舉的總票數一向有成績,其立法機構就沒有借口不采取舉措。
原文Supreme Court Cases Give State Legislatures Responsibility for Resolving Contested Presidential Vote登載于英文《時報》。
作者簡介:
羅伯特.G.納特森曾經任憲法學傳授,是設在丹佛市的自力研究所憲法法學高等研究員,也是“國度公約”活動的高等垂問。他關于憲法意義的研究文章多次被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以及當事人引用。他是《原始憲法:現實所說言及寄義》的作者。
本文抒發的是作者的概念,紛歧定反映《時報》的概念。